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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正常工作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中并没能禁止其参加工作,只要不对案件的侦查、审理产生影响,工作单位是在所居住的市、县的,就可以正常到单位上班。
当然,如果因当事人工作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如有特殊的入职要求的特殊行业)、或属于在取保候审时被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或从事特定的活动的,则不可以再从事该工作。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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