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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损失费赔偿需根据影响实际情况决定,没有具体规定。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如果由于这些人格权利而遭受到的非法的侵害,而去人民法院去要求要赔偿精神费用的,那么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这些包括:
(a)、身体的权利,生命的权利,以及健康权的权利。
(b)、荣誉的权利,名誉的权利,以及肖像的权利和姓名的权利。
(c)、人身自由的权利,还有人格尊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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