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怎么交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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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情况而定:其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二,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怎么交

视情况而定:

其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二,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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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住建部已经同意在安徽、浙江、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分试点省份提出要取消或逐步取消劳务企业资质,但目前其他省份从事建筑施工劳务仍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2、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劳务分包实际上属于建筑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企业所属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劳务分包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劳务分包发票可以差额扣除。
  总包方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在计算应预缴税款时,无论其适用何种计税方法,均可自其收款中扣除支付的劳务分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开具的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
  
3、一般计税项目账务处理流程
  
(1)计量时,按照计量的不含税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科目,按照对应的税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税额」科目,按照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得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时,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税额」科目。
  
(4)专票认证抵扣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4、简易计税项目账务处理流程
  
(1)计量时,按照计量的不含税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科目,按照对应的预期可差额扣除的税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税额」科目,按照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得增值税发票等扣除凭证,申报差额扣除后,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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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类与财税合一模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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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与国际税务会计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到底是全盘接受他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保留中国特色,本文的立场是后者。我国所处的特殊会计环境和西方国家存在哪些差异,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对今后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采取什么立场和发展战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跟我朋友大学毕业后成立一家劳务公司,从事劳务分包等业务,现在想要了解下劳务总包分包计税依据是什么的啊?
[律师回复]
1、通常所说的总包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的工程项目,也就是建设单位将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包工包料,保证质量,安全按期完工交付使用。而分包一般适用于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一个招标项目可以整体作为一个包,也可把一个整体招标项目,分拆多个包(或称多个标),既可单个招标,也可同时招标。投标人只允许投一个包(即一个标),或者可同时投多个包(即多个标)。
2、根据税法规定:一般总包方是可以抵扣分包金额已缴的营业税的,即总包方按分包后的合同余额缴纳营业税。总包方会向客户开一张总包票,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分包发票,凭着总包发票和分包发票,总包方按总包金额缴纳(和代缴)营业税,税额按(总包-分包)、分包金额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进行分配。所有这些都是在同一税务局代开发票进行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 规定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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