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债务一般需要由合法夫妻双方来承担,具体的承担方式有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如果一方是个人负债,并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就不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单方偿还。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一方存在重婚现象而结婚婚姻关系的家庭,若是存在共同债务,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就需要确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具体的担责情况,需要由双方协商后确定。也即并不是说,只由重婚的一方去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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