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利息是可以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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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不一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这是由于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利息的追偿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故此若是签署的担保合同之中,约定了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计算利息的,那么在行使追偿权的时候,该担保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代为偿还的钱、以及相应的利息。
担保追偿利息是可以的吗?

一、担保追偿利息是可以的吗?

1、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不一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是否有利息的追偿权,由担保人、债务人在建立担保关系时的约定来确定。

若是没有约定,则默认担保人不享有利息的追偿权。这是由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2、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若债务关系是由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消失的,且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那么该担保人是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若担保人超过自己的担保范围履行了担保责任,且担保人不止一个,那么超范围履行责任者,可以向其他的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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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担保人追偿利息可以吗?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人追偿利息可以吗?”回答如下

(一)在债务人逾期后担保公司实际代偿前,债务人仍应对包括逾期利息在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担保公司代偿后其便相应地免责。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给付的金额并未大于主债务免除金额,因此担保公司可以就利息向债务人追偿;

(二)实务中,如果银行等债权人不通知保证人,则保证人很可能并不知晓债务人逾期还款事实的,更遑论主动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保证人而言,根据《担保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期待未来的免责,保证人的这种期待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二、有关违约金的追偿问题
追偿中涉及的违约金应分两种,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一)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该部分违约金是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其应属于追偿范围并无异议。其中有异议的是假如该部分违约金约定过高,而保证人在未请求适当减少的情况下径直按约定金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能否以该部分违约金过高而向保证人提出抗辩。
笔者认为,对此应综合考量违约金数额及损失大小等情况个案分析判断。在违约金数额较大,且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情况下,保证人应从诚实信用角度出发,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适当减少,否则债务人可在追偿之际向其提出抗辩。其理由在于:

1、学说认为,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权,应当以之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请求,若保证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为大于主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保证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主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在保证人行使求偿权时,主债务人人有权提出抗辩[3]。
而违约金数额适当减少请求权,其行使方式为诉讼方式,违约方径直向守约方请求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违约金数额适当减少请求权,如同其字面含义,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仅有违约方当放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并不发生违约金数额减少的法律效力[4]。
因此,严格来说违约金数额适当减少请求权并不包含在上述保证人可行使的抗辩权之内。但笔者认为,二者起到的实际效果具有一致性,因此笔者赞同应当从宽解释抗辩权的看法,“违约金声请酌减”的援引也应当认为适用关于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抗辩的规定[5]。

2、当然,必须看到保证人提出适当减少的请求,将会导致其涉诉并产生相当的损失。不过,该部分费用系“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属于追偿范围,可向债务人追偿。

3、在债权人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不提出异议而径直支付违约金,则可能导致债务人丧失对债权人提出违约金异议的机会,这对债务人而言也确实不公。

(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系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在实务中有多种不同表述。比如“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需向担保人按照所担保的主债务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6]。笔者认为,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有违公平,当认定为无效,担保公司无权向债务人要求。其理由为:

1、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时,其对债权人构成违约,需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不能认为该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担保人也构成违约,还需根据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既违反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原则,也使得债务人在承担主合同违约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委托保证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同一行为而负双重责任,有违公平正义。
另外,学界通说也认为,在委托合同的效力中,对委托人而言一般只包括支付报酬义务、预付费用及偿还费用义务、赔偿损失这三项[7],并不包括前述“违约责任”。
担保公司的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从根本上说是变相扩大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担保公司就其市场法律地位而言是一市场中介组织,其在提供市场中介服务的担保业务是以收取被保证人的高额佣金作为市场回报的,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当日取得了对主债务人(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在这一追偿的权利得到实现的同时再苛以高额违约金与立法思想相悖[8]。

2、可能有人认为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笔者认为,这种合同条款只是形式上的意思表示一致,仅凭此不足以证明约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合同自由更应服从于合同正义。笔者认为,该类违约金条款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理应认定为无效。

3、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与担保人所负的义务相抵触。
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无因管理或赠与关系[9],其中以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最为常见。
程啸教授认为“债务人为委托人,第三人是受托人,而处理的事务就是为委托人的向他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一旦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则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10]”。而高圣平教授认为“此时,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主债务人为委托人,保证人为受托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即为委托事务的标的[11]”。崔建远教授也认为“保证人为受托人,他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受托人)免去对债权人的责任,属于处理委托事务。于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原本、利息和必要费用均可向主债务人追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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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能否主张利息
[律师回复] 【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管析】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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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否是追偿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有的既有承运人的责任,但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了信守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可首先由保险人赔付,然后,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把有关证明和权利移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向承运人索赔,追回赔款。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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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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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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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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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偿后是否能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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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利息高不高啊!
[律师回复] 贷款利息:银行贷款利息在1%以内,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一般在
1.8%~
2.5%  申请材料有哪些  
1、小额贷款申请书(一式叁份)  
2、户口本复印件(一式叁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叁份)  
4、租房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一式叁份)  
5、工商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叁份)  
6、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一式叁份)  
7、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2页一式叁份)  
8、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担保流程怎么走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定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贷款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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