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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要件。
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满足以上4个构成要件,才可以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定罪,判刑标准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单位也可以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如果发现有人走私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海关可以直接依法扣押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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