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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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嫌疑人有发起和纠集并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扰乱了社会秩序。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对组织者的量刑通常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积极参加者和普通参加者的量刑标准也不一样,积极参加者的量刑不会低于三年有期徒刑,普通参加者也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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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条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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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包庇性质组织罪时候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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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今年以来,国家多次召开会议,要求严打组织性质犯罪,那么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法律上,要认定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组织必须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积极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四是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犯罪,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有重大影响。这是构成性质组织必不可少的四个特征。否则就很难认定该组织为涉黑组织。但因为现在开展专项行动,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特征认定出现了扩大化解释。甚至出现有很多案件跟组织性质犯罪无关,也被认定为涉黑,比如现在的小贷公司所犯的一些罪、开设赌场犯罪等等。 对于参加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犯罪处理。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那么,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完毕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行为的,原则上构成本罪且为既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包庇、纵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他人未作伪证而未遂,且能自首或立功的;帮助性质组织一般成员逃匿后即行帮助抓获归案,认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论处。
其次,便是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此罪与玩忽职守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此罪的主观为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为过失。
本罪与罪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各种方法包庇性质组织的,无疑是,如果因此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又触犯罪,属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侧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构成其罪。
以上便是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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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完毕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行为的,原则上构成本罪且为既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包庇、纵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他人未作伪证而未遂,且能自首或立功的;帮助性质组织一般成员逃匿后即行帮助抓获归案,认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论处。
其次,便是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此罪与玩忽职守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此罪的主观为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为过失。
本罪与罪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各种方法包庇性质组织的,无疑是,如果因此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又触犯罪,属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侧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构成其罪。
以上便是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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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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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性质组织罪判多久
对于组织和领导性质的黑社会组织者,应处以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会被没收财产;对于积极参与该组织的人员,将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也可能面临罚款或财产没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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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今年以来,国家多次召开会议,要求严打组织性质犯罪,那么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法律上,要认定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组织必须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积极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四是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犯罪,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有重大影响。这是构成性质组织必不可少的四个特征。否则就很难认定该组织为涉黑组织。但因为现在开展专项行动,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特征认定出现了扩大化解释。甚至出现有很多案件跟组织性质犯罪无关,也被认定为涉黑,比如现在的小贷公司所犯的一些罪、开设赌场犯罪等等。 对于参加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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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恐怖组织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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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多久
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积极参与者,需要判3~7年有期徒刑,对于其他参与者,需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行为人有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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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性质组织的认定。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提出的是,2020年最新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对于四个特征的认定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从具体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比如取消了10个人的人数规定,50万元数额的经济特征,以及“一定区域”的具体规定。
2、组织、领导者的认定。发起、创建性质组织,或者对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性质组织”
3、参加的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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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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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此时是要同时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以及主观方面要件。一般来说,在主观上,行为人组织黑社会组织的,都是直接的故意,并且行为人非法的实施了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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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性质的组织犯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包庇性质的组织和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是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同时实施,仍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能实行并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和中国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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