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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个人申请、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领取《入户审批表》。然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后开出《户口准迁证》。
一般办理户口迁移流程: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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