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罪行贿行为如何来进行判断?

最新修订 | 2024-08-3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非罪行贿行为应当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刑法》389条所规定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首先必须在客体上侵犯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其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非罪行贿行为如何来进行判断?

一、非罪行贿行为如何来进行判断?

非罪行贿行为应当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刑法》389条所规定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判处为行贿罪相关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二)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上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行贿罪目前来讲当代社会严重的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活动,因此必须要对这种情况进行严厉的处罚,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我国《刑法》389条所规定的行贿罪罪名来进行定罪量刑的。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罪行贿行为如何来进行判断?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7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0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7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5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7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7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0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74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5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6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0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1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8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贪污受贿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如何判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便利?什么是职务上的便利,如说政策上的是职务范围内,政策外没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2003年印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具体的“公共事务”相联系,并排除了以往解释中的“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形成了交叉,致使两者的职务要素无法有效区分,而《纪要》中界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列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形式,具有可操作性,但缺乏概括性,列举也不全面。
335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贪污受贿辩护 > 非罪行贿行为如何来进行判断?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徐州156****191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56****550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5****6505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