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追诉时效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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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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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后续治疗费诉讼时效为一年。可以待实际发生时起诉,也可以在还没有发生室进行法医鉴定后起诉。时效应在实际发生后开始计算起始日。
后续治疗费追诉时效期是多久

后续治疗费诉讼时效为一年。可以待实际发生时起诉,也可以在还没有发生室进行法医鉴定后起诉。时效应在实际发生后开始计算起始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其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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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诉讼时效怎么算
后续治疗费诉讼时效为一年。可以待实际发生时起诉,也可以在还没有发生室进行法医鉴定后起诉。时效应在实际发生后开始计算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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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持续治疗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纠纷持续治疗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原告向提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否则,原告的胜诉权将消灭。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新旧时效规定的过渡期,因此如果医疗纠纷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如果纠纷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伤害明显的,自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并能证明是由医疗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认之日起计算。诉讼前进行医疗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时效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发生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再保护。此外,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也适用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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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追诉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实践中一般采用“知道”而非“应当知道” 的标准,具体来说,即患者知道有损害后果发生时,可以以此作为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损害后果出现后一段时间,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即知医院有过错)时,也可以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最终损害后果出现后超过20年患方未的,丧失胜诉权。
同时,如果患者有证据证明其在三年内曾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或双方经第三方调节机构调解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伤后续治疗费不够用能追加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伤后续治疗费不够用能够再追加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一方面,如果对于当事人所提追加赔偿一事在之前的审判中已经予以裁决且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是不予受理的。  另一方面,如果职工发现了在工伤判决时因为受伤产生的没有被发现的疾病,并且掌握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这一新出现的疾病确实是在当时没有发现的,而且是因为工伤导致的。可以要求根据新掌握的证据进行再次审理,重新进行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工伤后续治疗费不够用还能再追加赔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后续治疗费不够用还能再追加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后续治疗费不够用能够再追加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一方面,如果对于当事人所提追加赔偿一事在之前的审判中已经予以裁决且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是不予受理的。  另一方面,如果职工发现了在工伤判决时因为受伤产生的没有被发现的疾病,并且掌握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这一新出现的疾病确实是在当时没有发现的,而且是因为工伤导致的。可以要求根据新掌握的证据进行再次审理,重新进行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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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赔偿
医疗事故后续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等因素计算赔偿的数额。可以进行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以下是关于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赔偿的问题的相关内容整理,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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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车祸后续治疗费怎样赔偿,后续治疗费赔偿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一、车祸后续治疗费怎样赔偿交通事故后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后续治疗费赔偿有哪些要求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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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怎么赔偿
1、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2、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3、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受害人提供医疗鉴定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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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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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后续治疗费赔偿规定是什么
工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则需全额承担治疗费用。康复后若再次发生工伤并需治疗,工伤患者享有同等工伤待遇。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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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办理工伤后继续治疗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 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关于你的陈述,综合目前我国的法律,简要回答: 第一,从你工伤认定后,工伤予以报销治疗费,可以得出公司方面是对该职业病是认可的。 第二,由于你的治疗期多次延长,需要弄清你的治疗是需要全休的治疗还是间断性的复诊。倘若是间断性的复诊,则公司的通知上班和你的全休治疗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第三,关于工龄的补偿,目前我国法律是一年补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由于存在第二点的争议性,所以无法判断你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存在。第五,关于职业病的治疗费问题,是没有疑问的。发生时有买社保的社保部门负责,否则由公司负责。 第六,无需“劳动关系证明”,因为职业病区别于一般的工伤意外。 第七,我们结案前必须要审查委托人手头上的证据才考虑我们是否结案,成功率不大的案件我们不接;至于律师费用,也是综合证据,根据可帮忙获得的赔偿作为一个核算依据,再给出一个方案给你考试是否接受。由于以上回答仅仅是根据你的陈述所作出的回复,具体详细的回复,还得综合证据材料才能科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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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后续治疗费赔偿规定是什么
工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则需全额承担治疗费用。康复后若再次发生工伤并需治疗,工伤患者享有同等工伤待遇。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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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后续治疗费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 (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4、继续治疗费的计算。《条例》在第 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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