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包含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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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是:其一、犯罪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包含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是:

其一、犯罪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其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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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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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包含什么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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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滥用职权罪主犯从犯包含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主犯从犯有哪些区别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罪主犯从犯的量刑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滥用职权罪主犯从犯包含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滥用职权罪主犯从犯包含哪些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罪主犯从犯有哪些区别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罪主犯从犯的量刑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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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是:其一、犯罪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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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经理扩大和滥用职权包含什么表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经理权扩大和滥用的积极行为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了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进行了法律或公司章程禁止的行为,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方式为作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竞业竞争或者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竞业竞争指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内为自己利益之目的而进行属于其任职公司的营业范围内的行为,或兼任其它同类业务事业的经理;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易是指在职期间内,经理在没有得到股东会或者董事谁批准的条件下,为自己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或者为他人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
2、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
经理在职期间利用履行职务时所获取的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
3、接赂和其他非法收入、挪用公司资金
接赂是指经理在职期间内接受交易相对人的贿赂及其他各种非法收入从而损害公司利益;挪用公司资金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私自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
4、擅自处理公司资产
这主要表现为:侵占处理公司的资产、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公司资产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处理公司资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二) 经理权扩大和滥用的消极行为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了应该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没有积极的履行作为经理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方式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
经理为了体现自己在职时的成绩,往往不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利益,只注重开发见效快的项目以保证自己的业绩,同时往往漠视那些见效慢但是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项目,这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2、信息披露不规范
经理有信息披露、报告的义务,“经理在职期间内就公司交易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信息负有向董事会披露的义务,就其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经营状况、人事任免等负有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如果经理不将这些信息向董事会报告或者向董事会做不真实的报告,会严重影响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最终使经理脱离董事会的监督。经理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公司来说是非常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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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理扩大和滥用职权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经理权扩大和滥用的积极行为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了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进行了法律或公司章程禁止的行为,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方式为作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竞业竞争或者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竞业竞争指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内为自己利益之目的而进行属于其任职公司的营业范围内的行为,或兼任其它同类业务事业的经理;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易是指在职期间内,经理在没有得到股东会或者董事谁批准的条件下,为自己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或者为他人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 2、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 经理在职期间利用履行职务时所获取的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 3、接赂和其他非法收入、挪用公司资金 接赂是指经理在职期间内接受交易相对人的贿赂及其他各种非法收入从而损害公司利益;挪用公司资金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私自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 4、擅自处理公司资产 这主要表现为:侵占处理公司的资产、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公司资产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处理公司资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二) 经理权扩大和滥用的消极行为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了应该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没有积极的履行作为经理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方式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 经理为了体现自己在职时的成绩,往往不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利益,只注重开发见效快的项目以保证自己的业绩,同时往往漠视那些见效慢但是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项目,这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2、信息披露不规范 经理有信息披露、报告的义务,“经理在职期间内就公司交易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信息负有向董事会披露的义务,就其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经营状况、人事任免等负有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如果经理不将这些信息向董事会报告或者向董事会做不真实的报告,会严重影响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最终使经理脱离董事会的监督。经理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公司来说是非常有害的。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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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包含哪些?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还有一个关系,也就是犯罪行为。对这个社会造成了怎么样的犯罪结果对社会进行的怎么样的破坏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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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法律术语,是刑法规定的,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以外,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包括具体要件或者是要素。
1.犯罪行为(危害行为)
2.行为的结果
3.行为的对象
4.行为的手段和方法
5.行为的时空条件
把要件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是指任何一个犯罪所必须要求的要件(要素)是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行为之外的要件都属于选择要件。
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
结果:有的罪有结果的要求,有的罪没有结果的要求。如一些危险犯定罪的要求是只要造成这种发生危险就可以。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和非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
客观上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
持有型形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通说上认为是作为的犯罪行为。持有型形犯罪还带有继续犯或持续犯特点。
重点把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具有特定性、法律性
2.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包括:
(1)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刑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是非刑事法律规定,如遗弃罪、偷税罪
(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注意:行为人必须在履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的活动中才会产生本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主要指合同行为
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先行行为又叫前行行为)
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引起危险也能成为义务来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否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演变为数罪。
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无过错行为,无过错行为导致了危险,先前行为应当包括无过错行为。例如,小孩在麦垛中玩中。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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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客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客体包含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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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是什么?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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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客体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客体包含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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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第四十条
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
(1)案情回放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进行换岗沟通,无果。2012年8月8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劳动者诉求甲等8人认为其早年加入A公司,服务年限长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在A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A公司却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甲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等8人认为A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3)用人单位答辩A公司认为,自今年以来公司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面临严峻挑战。经公司多方努力,但当前的经济萧条以及电子产品专业代工服务商行业的行业特点造成订单锐减,业务量持续下降,导致企业盈利持续下降的局势,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客观上需要削减部分业务及岗位来维持经营,否则,在将来至少半年的时间内A公司将会因生产力过剩、人工成本过高而直接出现大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所迫,为勉强坚持企业运营而做出员工调整。本次调整涉及到200名员工,除此8名员工外的其他人均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唯此8人不同意协商解除也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只好在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而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4)裁决及理由仲裁委认为,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肯定了A公司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利润预测表的合理性,认定了如果A公司目前不解除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将会导致将来数月的大额亏损。因此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即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另外,根据A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员工的沟通函、工会意见、单方解除通知书等证据,A公司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因此,此次解除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仲裁庭驳回了甲等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一审认为,A公司选择适用的单方解除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但是,一审认为A公司的情况是因订单量明显下滑而无法继续保持低利润下以量取胜的盈利模式,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的商业考虑来缓解盈利压力。上述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A公司虽然是迫于经济萧条、订单下降而不得已做出的减员决定,但该种决定仍然是A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一审另外指出,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认定A公司的确正在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如果A公司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该批员工,该等解除则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解除。但由于A公司的解除原因与法律要求的该原因项下的情形不符,故仍应视A公司为违法解除。
二、案件解析本案的关键是认定A公司所遭遇的状况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认定上,本案的仲裁庭和一审观点不尽相同。仲裁庭认为A公司迫于经济环境和订单骤减的情况而做出了减员的决定,且根据审计师的预测报告,如果不采取减员措施,A公司的确面临难以承受的亏损,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是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而认为A公司的减员决定是其为了缓解亏损压力而主观做出的商业决定,且A公司的状况也未达到无法继续与该8名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一个详细的法定标准,其是由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自由裁量决定的。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笔者认为,实践中应从立法初衷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上所述,其所参照的是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考虑,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

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
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生转产等;第
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上述分析再回顾案例,笔者认为仲裁庭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宽泛的解释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一审的观点则较为谨慎妥当。因为在此案例中,A公司减员的最根本原因的确是因订单减少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人工成本,而此原因并非受客观情况所迫、恰恰是由A公司的主观商业决定而导致的,因此不应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后,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仲裁庭和的确应该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谨慎的判断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趋严解释。否则,实践中当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员工却又无法在法定情形中找到吻合条目时,往往容易倾向于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宽泛的解释和理解,从而误读立法初衷,作出违法解除的决定,导致对员工利益的损害的同时,也将用人单位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
著作权的客体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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