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行判决失职罪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1、罪体
主体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结果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2、罪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判决程序的处理和执行,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对犯罪分子的失职行为来进行认定,对于失职的具体后果也需要基于上述不同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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