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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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祖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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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5-10年有期徒刑,对于司法机关受贿赂而造成判决失职的,是可以按照从重的原则进行处罚的。
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罪体

主体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结果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2、罪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对于执行判决失职的行为,是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判决失职的行为进行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还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由法院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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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因:由于系统更新慢,不能立即查询,一般情况下一周内都会查到,若还没查可以去咨询当地执行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最高人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只要登录互联网即可查询。所以只要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就一定可以在失信被执行名单中查询到。扩展资料:
一、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2018年7月10日,据最高人民新闻发布会,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文明办、最高人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称,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
二、强制执行内容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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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最新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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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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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拓展资料: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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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最新解决方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详交通事故处理大全 一 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 在北京,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 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第一步应当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四 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 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通告》 第二条规定:“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 第八条中 第三十四(非司机)、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单方事故)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五 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 2,急救电话1 20、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六 发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北京交管局规定,对于举报属实的,除给予经济奖励外,对于本市司机,可以清除其违章所积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一辆出租车,对话中出租司机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况后,对他进行劝阻,并将车辆开到交通队报案。出租司机得到了两万元的奖金,并清除其违章所积累的分值。 七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八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九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同时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维护。 十 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十一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十二 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十三 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十五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十六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十七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十八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十九 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二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十一 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十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十三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四 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二十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十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二十七 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二十八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二十九 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十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三十一 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三十二 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三十三 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三十四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三十五 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三十六 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三十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十八 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结案后怎么消除 失信被执行人,结案了名单,一般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可以删除。 欠债还钱,只要失信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一般经审查,任务为申请符合规定,会按流程审批删除,确定删除到删除,大约1-2天即可办完。 依据《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人民应当将失信人有关信息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条件: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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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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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失信被执法人的被执行人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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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执行人被执行人怎么才能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
[律师回复] 原因:由于系统更新慢,不能立即查询,一般情况下一周内都会查到,若还没查可以去咨询当地执行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最高人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只要登录互联网即可查询。所以只要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就一定可以在失信被执行名单中查询到。扩展资料:
一、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2018年7月10日,据最高人民新闻发布会,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文明办、最高人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称,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
二、强制执行内容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交通失信人的最新处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交通失信是指驾驶人故意或放纵自己多次违章的不文明行为。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交通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层次。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一年)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
(一)、
(二)、
(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含,下同)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列入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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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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