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立案标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这里的“提供”不应作日常生活语言意义上的狭窄理解,不仅包括面向某个单个的个人或者团体而进行的点对点的提供,也可以包括借助互联网进行广泛的传播。同时本罪中的提供行为往往具有某种惯常性,即以此为业或者作为重要的生活乐趣,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行为。这里的专门程序或者工具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创制的,也可以是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二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这本来是一种帮助犯的行为,立法者将其单独成罪,体现了对这种源头性计算机犯罪的重点打击意图。另外需要注意,本罪成立也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是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提供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计算机管理程序和规定的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量刑处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