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医保的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参保登记时或于每年11月11日至30日,由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信息登记备案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已办理退休的除外。
3.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机构就业的职工,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或居住证),并与劳务派谴机构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应在居住地选择两家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病、慢性病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在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每月10日前凭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票据明细、诊断证明,通过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普通病、慢性病医疗费,在次年的1月份,通过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5.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同级经办机构备案。否则,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因本人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诊治的,应转往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否则,转往非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6.县(市)参保人员在市区内居住,应在市区选择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病、慢性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当地经办机构备案。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诊治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否则,转往非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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