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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或者公司决定解散分公司的,应当自解散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就分公司解散程序基本分为三个部分:
1、股东会决议;
2、清算程序;
3、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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