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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涉嫌的是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情节轻微的,不会涉嫌犯罪,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可能给予参与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人以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或罚款);
(2)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参与者和组织都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的; (二)无故拒绝协助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 (三)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四)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五)不依法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 (七)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违反本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对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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