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减刑三级证明怎么开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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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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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三级贫困证明: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当事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

犯人减刑三级证明怎么开

三级贫困证明: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当事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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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贫困证明怎么开?
在农村,就需要村委会、乡镇民政办、县民政这三级部门的证明;如果你在城市,就需要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区(县)民政这三级部门的证明。如果是大一新生,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来的有张贫困证明表,填写完整后到上述相关部门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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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贫困证明范文
内容包括:当事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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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可以减刑吗缓刑犯能减刑吗缓刑犯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于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重大立功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如果有上述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因此,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我堂哥犯了盗窃罪了,在盗窃途中还把人给伤到了,现在被抓,被判刑了,我想要替他做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会议讨论认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一、关于对罪犯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是否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认定,应当结合已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的情况(含判前)、所犯罪行性质、获利情况、赃款赃物去向、罪犯原职业收入情况、罪犯经济状况、狱内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认定。“三类罪犯”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
3.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罪犯亲友为使其“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4.罪犯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5.罪犯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有检举揭发,在裁判生效后查证属实,确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移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因素处理。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导致量刑刑种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二、关于减刑、假释特定从宽、放宽情形的掌握
6.《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是指罪犯从减刑起始时间到报请减刑时或本次减刑间隔期内有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形,而不仅指报请减刑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上述罪犯包括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公示,裁判文书不上网。
7.《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涉及的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在根据其表现可以获得的相应减刑幅度基础上适当放宽,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放宽幅度和缩短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放宽幅度或缩短时间两种放宽办法择一适用。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是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难以自理。
8.《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其中减刑起始时间缩短不超过四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缩短时间不得超过相应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
9.过失犯罪罪犯减刑,在确定减刑幅度时可以适当从宽。
三、关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
10.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裁判主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分案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也应作为考量因素。
1
1.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退赃、退赔、民事赔偿义务的,如果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承担份额的,应当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确定其责任,无法区分的则按份承担。如果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
1
2.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
1
3.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予从严的,根据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具体情况,每次缩减不超过一个月的减刑幅度。
本条不适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该类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确定减刑幅度和假释考验期时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从宽。
四、关于减刑、假释其他从严情形的掌握
1
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一次性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其中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时适当从严,一次性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
15.《规定gt;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指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相关刑期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
1
6.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违纪、违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处分,如果刑罚执行机关未作相应处理,在记分考核中没有体现且无说明的,可以酌情缩减减刑幅度。
1
7.罪犯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之外其他“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一个月。
罪犯存在包括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的多个“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同时又存在其他两个以上从严情形的,减刑幅
度缩减不超过三个月。
罪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特定的毒品犯罪,既是毒品再犯又构成累犯的,认定其具有一个从严情形。
1
8.对罪犯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一般以根据其表现可以获得的减刑幅度为基础进行缩减,可以获得的减刑幅度不超过《规定》中明确的最大幅度。
1
9. 2011年4月3 0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适用2011年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假释;2011年4月3 0日以前犯罪,因上述八类暴力性犯罪以外的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适用2011年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不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假释。
五、其他问题
20.减刑、假释的比例仍执行原有规定。
2
1.对于身份不明的罪犯,原则上可以减刑,但一般不予假释。
2
2.《规定》中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的起始时间,从生效裁判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2
3.罪犯在服刑期间所涉案件被再审改判,如未经减刑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已被裁定减刑,由此导致原减刑裁定失效,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的,其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从再审改判前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
2
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被数罪并罚重新作出判决的,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包括原审程序中已主动交待但未经处理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5.本纪要下发之日起,报请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按本纪要意见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1号不再执行。
2
6.本纪要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执行。
刑事案主犯减刑丛犯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刑不存在主犯或从犯之分,符合规定就可以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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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贫困证明是什么?
三级贫困证明,是指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或区民政部门所开据,并证明家庭确实贫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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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主犯减刑丛犯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刑不存在主犯或从犯之分,符合规定就可以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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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主犯减刑丛犯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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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你好,监狱三级证明是怎么开,困难证明开了,怎么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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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贫困证明的办理流程
由困难家庭写出家庭贫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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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减刑可以减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从犯减刑可以减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情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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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三年能减刑多少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以减刑,有期徒刑减刑不得少于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判决三年十个月,那么最少要实际服刑23个月,即一年11个月。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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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减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犯罪中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而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注:以下“应当”与“可以”的区别,“应当”是必须遵照法条规定来认定,“可以”则是“可以”也可以“不可以”。
一、法定量刑情节:
(一)应当: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第17条第3款)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第17条第5款)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犯(第27条第2款)
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但造成了损害(第24条第2款后段)
(二)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的(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三)应当免除处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第24条第2段前段)
可以从轻处罚:一般坦白(第67条第3款)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第23条第2款)
3、一般立功(第68条第1款前段)
4、自首(第67条中段)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17条第5款)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五)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第19条)
2、盲人犯罪的(第19条)
3、犯罪预备(第22条第2款)
(六)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2、重大立功(第68条第1款后段)
3、个人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七)可以减轻处罚:因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第67条第3款)
(八)可以免除处罚:
1、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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