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为什么要转增股本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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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因此,转增股本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每股资本公积金。
企业利润为什么要转增股本

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因此,转增股本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每股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账户在会计核算上具有特殊意义。由于股票溢价(或者出资溢价)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早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账户直接称为“股本溢价”账户。尽管有关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见诸会计制度,但其意义却主要在于实现法律上的一些基本目标,如保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每股资本公积金。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按会计科目划分,该项公积金单独为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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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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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外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有哪些,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法规依据: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3.《企业会计制度》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
6.《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二、审核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增资本情况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审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已通过银行汇出。
2.通过系统查询增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
3.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4.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5.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6.以已登记债务转增资的,应相应核减企业外债数据。对核减后外债余额为零的,应注销企业外债登记,同时注销相应的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
7.对于外国投资者未缴足资本的企业,该企业实现的利润及形成的公积金不能用于补缴外国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增资除外)
8.通过系统查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9.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四、授权范围:
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权益转增资本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五、注意事项:
1.审核无误后,外汇管理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外汇管理局仅就其中外方比例部分办理有关增资核准。
3.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4.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储备基金与发展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外商独资企业以其储备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记入企业资本公积。
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税款的计算缴纳:
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只不过不需要直接支付货币资金而已,股息转为权证。转增资本时,要区分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两者的所得税政策是有不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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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时股东利润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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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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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应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其在转让之前的利润。人民也不能判令公司强制分红。理由如下:
(1)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其已经丧失股东身份,不应继续享有股东权益。而鼓励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当中一项重要的自益权之一,股东在转让其股份之后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决议来进行,公司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等怎么提、有没有现金流可支持分红、公司是先发展还是先分红、还是既发展又分红,这些都属于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东之间的商事行为来决定,法律不便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也没有赋予人民有权判决有限公司强制分红的权利。
(3)红利分配属于典型的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体内容,因为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东大会的自由判断,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还受制于公司的类别(闭锁性公司或公开性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及税法的影响。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
(4)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一般是以所有者权益作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也就是说,转让价格中应该包括未分配利润。因此,受让方支付价款给出让方,受让方其再通过分红而获得补偿
但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针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即赋予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四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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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税后利润是怎么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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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解散后,利润清算怎样做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你好,我想把我们公司的专利转让给别的公司,所以我想知道,控股企业间专利转让免征增值税,怎么说的啊?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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