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犯进看守所的流程是怎样的?
嫌疑犯进看守所的流程具体如下:
1、办案机关作出拘留决定
《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检查待拘留者的随身物品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建立拘留档案
《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二、犯罪嫌疑人会被在看守所拘留多久
一般拘留十至十五天,具体的判罚时间根据造成的犯罪事实来认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0日,加上检察院批捕的时间,一共37天。但是刑事拘留后,能不能放出来,就不好说了。因为检察院如果批准逮捕,就不会释放了。当然,罪行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公安也可以在30天内,直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是有关拘留预备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有逃跑迹象等的公民的,但是在拘留的时候,需要出示拘留证。拘留后、正式关押之前,需要安排身体健康检查,检查时若是发现待关押者怀孕了就不能关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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