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载货汽车、轿车和乘员在17人以下的小型客车。
1、保险杆应能在汽车低速行驶与同类车辆相撞时,保护汽车部件免受或减轻损 坏。
2、轿车和小型客车应装置有前后保险杠,载货汽车应装置有前保险杠。
3、保险杠应相对汽车纵向对称平面左右对称。
4、轿车和小型客车保险杠的长度应不小于车辆宽的90%,载货汽车的保险杠长 度应不小于车辆宽的70%。
5、保险杠的高度应在保险杠水平件有效接触面的上、下翼缘处测量。
注:为确保保险杠水平方向的有效接触区域,并沿水平方向延伸的零部件 称为水平件。
6、保险杠水平件(在不小于车辆宽的70%长度内)安装位置尺寸应符合下表规 定。
7、保险杠上、下翼缘面与腹板相交处的圆角半径尺寸应尽量小,以免减少相撞时的有效接触面积。
8、保险杠应当具有一定的钢度和强度,一辆汽车应能在不小于5%的坡度路面上 (干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向上推行另一辆同吨位满载汽车,而保险杠无明显变
形,两车应对正接触。基本车型的变型车保险杠位置尺寸可与基本车型相同。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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