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假释后的刑期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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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销假释后的刑期应当按照《刑法》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之后,在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之前,需要对于新的犯罪行为作出定罪量刑,然后再合并处理,总体原则是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

撤销假释后的刑期如何计算?

一、撤销假释后的刑期如何计算?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假释撤销要依据什么条件?

关于假释假释的撤销,修订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撤销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吸纳了《监狱法》第33条的关于违法.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对假释予以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一律应当撤销,是否足取?而漏罪之发现若缘于被假释犯的主动交代呢?将假释必撤销条件扩展到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否适当?

第一,假释的发动基于对受刑人人身危险性业已消除的认定和在监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会的期待。在考验期内若故意地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是无可争议的;但若出于过失再犯,尽管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故意再犯显然不能同日而语,两种主客观在性质上根本不同的行为却呈现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不是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建议将过失再犯的假释撤销由立法规定的必然撤销改为由法官根据过失大小和致害程度进行的自由裁量,也即假释考验期假释考验期内因过失再犯,“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假释。

第二,由于假释是以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为根本条件,故而如犯罪分子有意隐瞒自己的罪行,足以说明其无悔改表现,亦难以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撤销假释当无异议。但是,如果罪行是被假释犯主动坦白交代的,所以应区别对待。其一,如果所坦白交代的罪行相对较轻,综合考虑仍然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假释的考验期,不撤销假释;其二,如果坦白的罪行比较重,中国同意对漏罪区分对待的学者于是认为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不妨作与故意再犯和过失再犯相同的罪质区分,如该较重的罪行系假释犯故意所为,则应当撤销假释;如过失所致,则是否假释交由法官裁量。

第三,将违法行为作为假释必然撤销的一个条件是中国对假释犯重“管束”轻“保护”的一个明显体现,笔者以为并不足取。假释考验期是促使假释犯重返社会的过渡阶段,是其从监禁生活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假释犯在这一期间出现生活、求职和交往上的困难是完全可以想象的,由此导致内心的不安、失衡、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现反常行为、显现再犯之虞。也正因为如此,才说明了假释犯在重返社会生活的过渡期里对其监督管束,保护指导的缘由和必要性。如果一旦真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帮助应是比一律不问因由、不分违法行为之轻重而撤销假释使之重回监狱更符合行刑规律。严重违法,应当撤销;轻微违法,可以撤销或采取相应的惩救措施如采取警告、要求作出保证或增加新的特定义务,以尽量维持假释已取得的效果。

假释的适用是由于犯罪人存在积极的悔罪态度,如果在假释适用期间,发现有还没有处理的一些犯罪行为,需要撤销假释,并且对于之前没有犯没有处理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从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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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被考验者虽然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但这毕竟与执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考验期”不是“执行期”。因此,撤销假释后的实际执行,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为作出假释之日起至原刑期截止之日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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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关于撤销假释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撤销假释的条件有哪些?撤销假释后刑期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假释考验期内,若犯人没有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就撤销假释。现行刑法对假释撤销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撤销假释是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假释的行为。撤销假释也有法定的条件。
什么是撤销假释
假释的撤销,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
撤销假释的三个条件
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撤销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吸纳了《监狱法》第33条的关于违法. 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对假释予以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一律应当撤销。
1、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
无论所犯新罪的性质和形式,也无论所犯罪行会被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新罪进行判决,并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罪判决的刑期,按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数罪的刑期并罚。假释的发动基于对受刑人人身危险性业已消除的认定和在监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会的期待。
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的。
如果发现的新罪是在追诉时效内的,也要撤销假释,按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由于假释是以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为根本条件,故而如犯罪分子有意隐瞒自己的罪行,足以说明其无悔改表现,也难以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撤销假释当无异议。但是,如果罪行是被假释犯主动坦白交代的,所以应区别对待。
3、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在前罪判决之后没有判决的漏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不论其漏罪的性质,应判何种刑罚,都要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数罪并罚的刑期。
撤销假释后刑期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假释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承载着我国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罚政策。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由此可知,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即犯罪分子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对自身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有认罪服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
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可见,假释是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只是在考验期内保留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可能性,考验期不是刑罚的执行期。设立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被假释罪犯继续进行教育改造,使其严格约束自己,改恶向善,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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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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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而且该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新作出的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减掉。
3.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说明犯罪分子在社会上仍具有一定甚至相当大的危害性,不宜再适用假释,应当依法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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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说明犯罪分子在社会上仍具有一定甚至相当大的危害性,不宜再适用假释,应当依法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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