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 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 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国家对于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为了便于通讯设备的使用,还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设备之间进行协商认定处理,以避免相互之间存在干扰的情况,犯罪分子扰乱无线电通讯的行为,是严重侵害了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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