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共同参与人的行为均与被害人的伤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作用相当,则共同参与人视其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对共同后果负责。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其中某一个共同参与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重伤、轻伤,其他共同参与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亡没有直接关系,在此情况下,作为共同参与人,亦应对共同后果负责,但视其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承担从犯的法律责任。在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中,不宜让所有的共同参与人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而应区分每个共同参与人的作用,对其具体造成的伤害后果负责。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什么?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有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临时起意,事后主动认罪自首,对这样的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故意伤害犯罪的量刑起点是拘役,严重的判有期徒刑,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非常恶劣后果,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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