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受虐待罪侵犯的对象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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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的修正来看,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必须是家庭成员。还可以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哪些是受虐待罪侵犯的对象

一、哪些是受虐待罪侵犯的对象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必须是家庭成员。还可以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的主体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这些人员和机构在负责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当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处,此次修改将大量的原先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二、虐待罪是继续犯还是连续犯

虐待罪要求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对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持续实施辱骂、冻饿、捆绑、殴打等虐待行为。如果分开看,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综合看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虐待罪行为。虽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但其行为从一开始并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所以不是“继续犯”。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行为,只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而非数罪,所以也不是“连续犯”。此类案件既不是“继续犯”,也不是“连续犯”,而是一种犯罪的独立形态,认为不要勉强将其划归为“继续犯”或“连续犯”。对上述案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 认为,从广义上可以将其划归“继续犯”。分开看,行为人的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其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直至被虐待人告诉后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止。从这个角度可以把虐待罪视为“继续犯”。

虐待行为虽然常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但不可否认,近年来也经常发生在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主体之间。而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的修订,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若有实施虐待行为的,也可以认定构成虐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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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侵犯的对象有哪些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的修正来看,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必须是家庭成员。还可以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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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虐待罪侵犯的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对于虐待罪的具体判决处理情况,是基于犯罪分子在实施虐待的违法行为时造成的恶劣后果和他人损害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况,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证据对犯罪分子针对不同的情节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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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2、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二、虐待罪的犯罪对象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由直系血缘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由旁系血缘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缘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虐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虐待罪的犯罪对象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2、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二、虐待罪的犯罪对象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由直系血缘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由旁系血缘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缘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虐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虐待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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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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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二、虐待罪的犯罪对象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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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有哪些犯罪对象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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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虐待虐待犯人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一个人因为违法被关了,但是又逃脱几个月,被抓了回去,所里打了一顿狠的,还把人挂了 几天,不许上厕所让屎尿在裤裆,几天以后戴了一付脚镣长达4个多月,出此还要延长被关押的时间,请问处罚是不是重了。 【法律解答】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被监管人包括在、拘役所等劳改场所服刑的已决犯,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场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殴打,是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对被监管人实行折磨、摧残的行为。这里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或者利用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的,均可成立本罪。 但是,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批准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对犯人给予禁闭处罚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处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关于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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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的修正来看,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必须是家庭成员。还可以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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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虐待罪的犯罪对象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的修正来看,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必须是家庭成员。还可以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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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最近曝光了很多起的幼儿园虐童案件,想知道虐待小孩怎样赔偿,虐待小孩算不算犯法?
[律师回复]
一、幼儿园虐童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民事责任
首先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即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推定其有过错,因而需要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家长和该幼儿园之间建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就此向园方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属于竞合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择一起诉。这里面需要考虑的是,起诉对象包不包括该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倾向于包括该公司和该幼儿园,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3、行政责任
教育部门可对其采取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部门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怎样预防幼儿园虐待儿童
1、最好等孩子3岁后入园
有的家长,由于工作忙碌,不得已要在宝宝3岁前就将孩子送入幼儿园。但你可知道?3岁之前,宝宝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比较差。宝宝如果受到打骂和虐待并不能及时地向爸妈们反映,也有可能在老师的威逼利诱下,不敢向爸妈告状。另外,宝宝的自理能力差,不会穿衣,吃饭,上厕所,也会給老师带来许多麻烦,影响老师和孩子的关系。所以,如果条件可以克服,尽量等宝宝3岁以后再送他上幼儿园。
2、选择幼儿园前,多了解打听
有调查就有发言权,有调查就更了解真相。宝宝入园之前,家长们一定要去附近的幼儿园打听一下情况,了解一下幼儿园的口碑。也可以咨询有经验的家长,问问他们对幼儿园及老师的评价。另外,尽可能不要去很远的幼儿园,长期以来的早起会使家长和孩子身心疲乏,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告知孩子要保护好自己
这点十分重要!家长们一定不要向孩子灌输“老师的话一定是对的”、“老师的话一定要听”的错误思想。平常,妈妈们应该通过故事、绘本等物品教育孩子学会保护自己。在幼儿园受到欺负,回家后要及时告知爸爸妈妈。如果受到老师的打骂,也不能立即反抗,这样只会让老师变本加厉。此时应该“委曲求全”,告诉园长或者等回家后再向妈妈“告状”。
4、多观察孩子
家长们别只顾着做“低头族”了,爸妈们在家里应该少玩手机和电脑,多把目光放在孩子身上,观察观察孩子身上有没有伤痕。孩子闹情绪不去幼儿园是不要急着训斥,耐心安抚他,并详细询问原因。
以上就是对虐待小孩怎样赔偿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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