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2、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值得注意: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件是什么?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违法犯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保护毒品罪的社会属性不仅是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人的及时处罚,而且是对毒品罪犯有罪不罚、逃避法律制裁、继续作恶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涉毒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这一罪行的目的是,犯罪者必须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罪犯,以便他们能够逃避法律制裁。这些罪犯包括未被逮捕和逃离的罪犯,以及被捕的被定罪和未决罪犯。所谓的掩盖是针对走私,出售,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罪犯的犯罪行为。或帮助他们销毁证据以逃避法律制裁。
在实践中,如果知道这个人是公安机关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而追捕的犯罪分子,并且仍然向他们提供补贴或者交通工具来帮助犯罪者逃跑,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为摧毁犯罪,隐瞒,转移,破坏证据等,也是窝毒品罪犯的行为。虽然有很多方法可以涵盖与毒品有关的罪犯,但只有一个目的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脱法律。
此外,窝毒品罪犯的行为只能在秘密犯罪之后发生,并且事先没有阴谋。如果他们事先密谋并且事后被保险,他们就是帮助罪犯,他们被视为共同犯罪。此事的阴谋也是先前的阴谋,也应视为共同犯罪。
从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的话,那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就会对此立案调查,在侦查过程当中相关的人员应当积极的提供线索,中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将构成,窝藏类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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