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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结论不服怎么处理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谁承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收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也就是说:
1、如果是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由医院出鉴定费;
2、如果是患者一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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