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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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土地所有权;2、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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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抵押一般不移转占有。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

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根据规定,以其它财产作抵押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笫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善意笫三人,可见,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其效力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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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物品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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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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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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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确定抵押物的抵押时间,如何判断抵押物的价值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抵押时间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3-4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是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二、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须转移占有,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鉴于我国目前没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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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当贷款到期时,若抵押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当贷款到期,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贷款机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同样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物的监管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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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能作为抵押物2024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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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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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抵押期间怎么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期间怎么处理抵押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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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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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总是与抵押物处分的承受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抵押物处分的承受主义,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但此种处分不得影响抵押权,买受人仅能取得有抵押权负担的抵押物。[13]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以后,仍然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因而其对抵押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权,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于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行为的影响。我国有学者认为,抵押权为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抵押人不妨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处分或用益行为,没有干涉的必要,从而在抵押权设定以后,不妨再设定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或者新创设抵押物的用益关系,甚至将抵押物出卖与第三人。[14]通过对上述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抵押物处分的承受主义论述的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即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互为前提,互相为彼此提供佐证。按照上述观点,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进行处分,但存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不得因此而影响或妨碍抵押权,不得妨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我国有学者认为,限制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恐怕与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有关,但同时又认为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没有直接的影响。[15]但是,如何才能使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不受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行为的影响,从而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对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使得抵押权人可以跟踪抵押物之所在而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其利益得以保全。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债权人约定承担土地不转让或不再设定义务负担的,其协议无效。《法国民法典》规定,不管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归谁所有,抵押权随不动产而存在。由此可见,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以抵押权人享有物上追及力为条件的。但是,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存在基础之一却是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权。抵押人若对抵押物不享有处分权或其处分权受到限制,那么其对抵押物的处分即为无权处分,经有抵押人之手而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就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除非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在抵押人处分权受限的情形下,抵押物受让人若为善意第三人,则因善意取得而对抵押物获得无有任何权利瑕疵的所有权;抵押物受让人若为恶意第三人,则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无论受让人为善意抑或恶意,都没有抵押权物上追及力适用的余地,换言之,即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也就使得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通过互相提供依据的方式为各自的成立寻找到了充分的依据,但是,这种循环论证的方法是应该受到质疑的,在此种方法上建立起来的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合理性也是应该受到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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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抵押物?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抵押时间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3-4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是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二、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须转移占有,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鉴于我国目前没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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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财产可作为抵押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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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期间要如何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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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能怎么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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