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执行的死刑执行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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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要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该命令7日内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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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级人民法判处死刑的,还要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该命令7日内执行死刑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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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要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该命令7日内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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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刑立即执行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交付第一审人民执行;
第一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执行。
3、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第一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下级发现的:第一审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发现的:最高人民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
下级接到最高人民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核。
最高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3、最高审核后的处理
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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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⑥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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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判处死刑立即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程序:
1、提审被告人。
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
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复核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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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程序有哪些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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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问一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报请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分两种情况报请:
1、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直接提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身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一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也为核准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原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向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该裁定也就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一个罪的死刑消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则应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共犯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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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程序有哪些
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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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一下关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报请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分两种情况报请:
1、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直接提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身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一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也为核准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原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向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该裁定也就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一个罪的死刑消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则应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共犯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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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并只能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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