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二、非法征用土地罪情节加重的情况有哪些?
非法征用土地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综上所述,非法征用土地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发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对非法征地犯罪当事人的处罚分为两个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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