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终止侦查国家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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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羁押终止侦查,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羁押终止侦查国家赔偿吗

羁押终止侦查,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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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终止侦查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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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终止侦查国家赔偿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羁押终止侦查国家赔偿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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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的期限
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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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亲戚因销售无批文的进口药,被以销售假药的罪名刑拘,2014年9月就被刑拘了,一直到2015年1月第一次开庭,退回补充侦查羁押期限是啥,补充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也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一次补充侦查都以一个月为期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的,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所处决定、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为一个月,检察院可以在这一个月内任何时候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补充侦查后,有为期一个月的期限。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可以在一个月内任何时候再次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然后再次补充侦查,为期一个月,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补充侦查彻底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我们知道,此处“侦查”为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的一般侦查。但是,如果一般侦查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而在补充侦查中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的,又将如何处理?这无疑又重新计算了羁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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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有期限侦查无期限吗
刑事案件中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间没有限制,但如果已经逮捕了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侦查羁押的时间限制,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侦,查羁押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后延长1~2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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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多久
[律师回复] 一、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依据法律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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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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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依据法律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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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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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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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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