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停车,交警罚款有权反驳。先不要接受罚款,与交警沟通,询问具体处罚的依据。交警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要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如果对于交警的判定还是存在异议,可以向交警的上一级管理单位(通常的是属地的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中的第五点中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便道可以暂时停车,但不允许驾驶员离开车辆,如果没有离开车辆,交警最多只是劝离。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时,严禁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5、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6、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7、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8、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因此,在没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被贴了罚单,如果确认自己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那么是可以与交警进行沟通确认的,若是交警说不出贴罚单的理由,那么是可以依法进行申诉的,要求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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