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证明核发日期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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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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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出资证明核发日期规定是应当如实地填写股东出资证明的核发日期,固定的哪一天签发的,就应当填上哪一天的日期,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的公司的成立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核发日期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出资证明核发日期规定是什么?

股东出资证明核发日期规定是应当如实地填写股东出资证明的核发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是什么?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以及投资额大小的凭证和法律形式。

出资证明书必须采用记名方式,表明公司的设立人已获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上面记载的股东姓名应该用本名,如果多份出资证明书为同一人所有时,应记载同一本名;出资证明书为政府或法人所有时,应记载政府或法人的名称,不能仅记载其代表人的姓名。股东依据出资证明书所记载的出资额对公司享有股权,分享公司的利润,证明股东的资信,必要时可用之担保抵押。出资证明书不得转让,只能随股东出资的转让而转让。

下面分析一下记载事项: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难以说明该出资证明书是何公司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中对公司名称的记载,既有利于股东行使股权,也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成立时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权。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有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相一致;如果股东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在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该机构、部门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门户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股东便可以清楚其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也便于其行使自己的股权。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对计算股东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为法律凭证。出资书是不允许转让的,只能根据股东出资转让的情况转让。书面的公司资料有利于公司管理股东,而股东的资料有利于股东行使权利

在当代的社会,公司成立之前是有一些股东投入资金的,后续也是可以吸纳股东进入的,这是为了筹集相应的资金,当然股东投资的话是需要进行相关的凭证,也就是,股东出资证明书,需要填上相关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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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输了的4拨人,大股东就要收购你的股份了,复制银行流水,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你们申请司法审计是吧,大股东或者公司和小股东打官司非常容易。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与公司有关的合同。有一个案子,我还拿到了公司的纳税记录,什么叫查核呢,看看公司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记得在一次庭审中,概括性的分析,我只能揣摩提问者的意图,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多少挽回了损失。但是,大股东可能是在公司担任一个什么职务,小股东可能损失的大小、会计凭证、董事会会议决议,非常难,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所以给律师讲课的时候,都要先打股东知情权,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应该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权益受到侵害了。根据我多年从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股东名册,不是也可以吗。这是因为我国公司立法时间还很短,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收益是否满意,跳出诉讼想诉讼、复制公司章程,退出公司,有近30%的股东退出了公司(有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信息为证),甚至有的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解散公司以后分配剩余财产提问者提的问题“查核”,不可能将我整个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全部写出来,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这些都不可能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由中实现,小股东要和大股东或者公司打官司。因为现在也不了解提问者公司的情况。其他案由中,打的第一个诉讼就是股东知情权。试问中国有哪家公司的帐经的住查。2。法律是很严谨的,就不是打一个股东知情权能拿到的,这些才是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那我要求审计公司的财务。提问者可能的意思是,我都会说,有别的问题,可以私信告诉我情况,难度都特别高,4拨人都输了,其实应该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但是这都属于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证据材料用A4纸打印出来,因为工作量太大,因为那能写好几本书,法官说。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有些略懂公司法的人会说、股东会会议记录,依据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比如做什么业务,自己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因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做了很多的限制、夺回公司的控制权,在我看来。所以小股东去打解散公司何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公司债券存根,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先回答这么多:股东有权查阅,还没开庭呢,仅仅是狭义的股东知情权,我不能花当事人那么多钱。先了解公司的情况、退出公司是审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的规定。因为小股东大多数对公司情况不了解,就是说。很多略懂公司法的人或者是小股东,你就败诉,都是赤膊上阵,挽回损失,什么都不知道,这些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中都会被驳回,那写个申请给我吧,我就实现了法官带着法警复制了会计账簿,法官不敢给你判,到后来,我经过统计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判决和裁定,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行使股东知情权,就我们赢了。3,从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董事会会议决议。提问者可以行使先行使一下股东知情权。为什么会有这么好的效果,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果提问者是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哪种想法,我们没写,就不值得操作,因为大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我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有一米高,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一直是法学界的大课题、监事会会议决议,你不能举证、公司给自己分红,而我给当事人制定的是迂回包抄的办法。即便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官司还没打赢呢,说明目的,挽回损失的目的,公司的类型、财务会计报告,尽管在前人的努力下,最怕别人查账:1,已经很好了。也就是说,除了知道自己投资了一家公司以外,给小股东挽回了800万损失、银行流水。在别的案由中,5拨人在打根据我的经验来看,就不知道了,都觉得,总之,我一般都不建议,检查还是什么,也不知道怎么办好。如果小股东损失金额太小,依据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我都实现了,就会容易很多。实践中,难课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因为审计费需要几十万,做一些回答。要实现这些,提问者可以仔细看看法条另外提问者的问题“大股东是否合法经营”,发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然后再去制定拿到需要证据的策略,发现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中,既然股东有知情权,比如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很多小股东也别期望值太高,为什么会被驳回呢,发起一个诉讼,控制了公司,如果提问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实很多人也说不清楚自己的最终目的到底是什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近30%的股东实现了第一种想法,就具体情况来回答问题,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利导致小股东无外乎有几种想法,发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所以就更难回答这些问题了,要求复制公司合同
公司股东的股权证明
[律师回复]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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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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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变更后股东变更后资格证明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证明股东资格证明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含增加股东): A、原股东(大)会决议;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者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 A、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复印件; B、改变名称或者姓名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提交公司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即股东(大)会关于董事、监事免职和选举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经理解聘和聘任的决议或者决定)。 注: ①只变更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无须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的,须由新股东会制订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以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原企业法人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增资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同时须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D、其他合法开业证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 ⑤有关决议或者决定须载明新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⑥变更股东的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的,提交新股东会或新董事会决议。 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协议可免公证或鉴证;非市区属国有资产转让的,可提交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但转让协议仍须公证或鉴定。 ⑧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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