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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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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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比如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1、没收非法所得。即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全部收缴国库。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防止侵权行为人的复制品在公众中继续流传而造成不良影响。

3、罚款。对于违反《著作权法》第48条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收用于制作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以防止其继续从事非法复制等侵权行为。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平台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所以,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使是构成了刑事犯罪,被侵权方也一样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不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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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国际环境法怎样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国际环境法怎样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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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怎么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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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事去探讨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审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而且还包含了好几个内容,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在“百度”中,原告诉称被告通过百度网站的MP3搜索框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侵犯其对《你的选择》等223首歌曲享有的着作权。二审法院认为:在百度网站空白搜索框内输入歌曲名称的方式向用户提供.MP3搜索引擎的服务中,百度网站为用户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服务.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其所要求的服务。用户是通过键人关键词的形式向服务提供者发出指令从而获得信息。被告接到用户的指令后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所搜索、链接的内容既可能是侵权的,也可以是公有领域的信息.或者是经权利人许可传播的不侵权的内容。显然,被告事先无法判断用户将键入什么关键词、要求提供什么服务。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被告施予与其能力所及的注意.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侵权的。[27]
  在“阿里巴巴案”中,法院则认为:被告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搜集、整理、分类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音乐信息按不同标准制作了相应的分类信息。被告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经营包括音乐搜索服务在内的业务,向用户提供专业的音乐搜索服务并从中营利,属于专业性音乐网站。综合上述因素,依照过错的判断标准,被告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其搜索、链接的录音制品的合法性。[28]
  在上述两案中,法院根据MP3音乐搜索引擎服务的两种模式的具体情况,确认了以下规则: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文件的链接或搜索,且对文件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除非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有侵犯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搜索引擎、链接服务提供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搜集、整理、分类的基础上,对文件按不同标准制作相应的分类、列表的,则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其搜索、链接内容的合法性,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在涉及视频分享网站是否有过错的问题上,法院从大量的案件中总结出以下规则: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频分享网站有对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事前人工审查的义务。用户上传的视听作品系专业制作且节目完整。或者处于档期或者热播期间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有过错。视频分享网站将视听作品置于显要位置,或者对视听作品进行推荐,或者设立视听作品排行榜,或者专门设立类似“影视”频道等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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