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他人犯罪要怎么进行处分
教唆他人犯罪指的是犯了教唆的行为。
一般会按照教唆的具体定罪:如盗窃、抢劫、吸毒等,其次再依照刑法的内容来处分,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教唆犯的特征
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
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三、教唆犯的认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
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照教唆犯处罚。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因此在法律上是没有单独的教唆罪的定义,只有教索犯。而犯了教唆行为的罪犯根据案情的内容来判断刑罚内容,同时也根据案情的严重性,包括在案情中所占有的角色来断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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