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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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分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教唆犯罪并无固定的客体,其事实上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教唆犯罪的性质。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传授犯罪方法罪仍然是一个多发的犯罪,许多违法犯罪活动中都伴随着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本文就本罪的相关知识作详细介绍。

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本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别这两种犯罪。概括起来,两者有下列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2、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本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

6、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则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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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的不同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五,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六,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七,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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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的不同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五,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六,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七,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

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八,两者在客观方面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把犯罪方法传授他人的行为,即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手段、方法、技能和具体经验等;而的客观方而则要求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表现为蛊惑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

九,两者的行为时间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实质在于把犯罪的方法教给他人;的行为,实质在于引起他人犯罪的决定。前者可以在他人产生犯意之后实施,后者必须是在他人产生犯意之前实施。

十,两者外在表现形式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和教唆行为都可以表现为用人体动作进行,但传授犯罪方法可以通过现场直接实施犯罪来进行,而教唆行为不能通过直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来进行。
  
第十
一,两者的犯罪既遂标准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按照通说,没有犯罪未遂的形态;而教唆犯是结果犯,除了被教唆的没有犯被唆的罪即教唆犯因为是结果犯,所以在犯罪停止形态上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已经实现教唆结果的,就是教唆犯的既遂,而没有达到教唆结果的,就是教唆犯的未遂。
  第十
二,两者定罪处罚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罪名,其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三个量刑幅度,依照犯罪情节轻重定罪处罚,不受所传授犯罪方法之罪的法定刑的限制。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按分工标准划分的一种,其定罪量刑的根据是受共同犯罪的性质制约的,因此,不是的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按教唆犯教唆的罪名定性,并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教唆犯多数是主犯,少数是从犯,应当分别按昭刑法有关主犯、从犯的原则进行处罚,并结合与实行行为相关的教唆犯所处的犯罪形态等决定处罚,并应受所教唆之罪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制。
传授犯罪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的不同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 第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第五,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第六,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第七,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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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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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的不同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 第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第五,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第六,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第七,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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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是不是一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的不同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 第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第五,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第六,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第七,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教唆犯与教唆犯的区别是什么?教唆罪与教唆罪如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 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第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 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 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 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 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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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属于教唆犯?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属于教唆犯,在被教唆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教唆人以共同犯罪进行论处,并且结合其在犯罪中起的具体作用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责任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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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与教唆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
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

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 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 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 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 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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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与教唆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 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第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 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 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 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 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教唆犯与教唆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 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第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 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 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 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 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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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是不是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属于教唆犯,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存在教唆犯罪名,司法实践中以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进行论处,并且结合教唆人在犯罪过程中起的具体作用确定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犯的地位需要从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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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教唆犯构成教唆犯,教唆犯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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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可以用一个小案例来帮你理解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甲教唆乙(乙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为未满14岁)去,甲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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