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与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阅卷权。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会见、通信权。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可以与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支持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亲自收集,需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和被调查者的同意。向辩方证人取证只需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即可。辩护人在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5、提出意见权。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6、开庭三日前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8、经授权的上诉权。
9、救济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0、律师的知情权。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11、拒绝辩护权。当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职责为根据具体案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辩护,不得肆意捏造事实、作非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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