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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的规定,针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那么是可以对其进行减刑的;如果是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以及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那么是应当对其进行减刑。
2、假释的规定,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原判刑期已经执行了二分之一以上,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原判刑期已经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那么可以对其进行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减刑假释两者都是属于只要被关押的犯罪人员认真改错,或者是有立功的表现,那么就可以提前的释放,但对于这两者是适用在不同的情形上面,假释是必须要执行到一定的时间才可以申请,而对于减刑是没有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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