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开庭时间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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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告送达成功后,一般六十日之后开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公告是送达的时间是60日。在法院公告送达60日后之后,就视为已经送达成功。送达成功后,当事人就已经知道开庭的时间以及其他开庭内容了,因此,60日后法院就会开始审理案件了。
公告送达开庭时间如何计算

一、公告送达开庭时间如何计算

公告送达成功后,一般六十日之后开庭。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告是送达的时间是60日。在法院公告送达60日后之后,就视为已经送达成功。送达成功后,当事人就已经知道开庭的时间以及其他开庭内容了,因此,60日后法院就会开始审理案件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公告送达有几种方式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需经过一定期限,才视为送达。合理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

1、在法院张贴公告;

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前两种方式,具有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之优,但存在公告范围窄、公告发出难考证之不足。后种方式有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之优,但存在耗资费时、民众难见难知之不足。因此,恰当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务必区别对待。

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尽量择用国家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对下落不详的受送达人,宜并用两种张贴公告方式,以求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另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走进平常百姓的生活,我们也可偿试单独或并用快捷简便覆盖面广泛的互联网发布公告,以期让受送达人可以多渠道获知相关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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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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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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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
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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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 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 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时间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 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 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怎样计算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告送达怎样计算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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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
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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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开庭时间如何计算
公告送达成功后,一般六十日之后开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公告是送达的时间是60日。在法院公告送达60日后之后,就视为已经送达成功。送达成功后,当事人就已经知道开庭的时间以及其他开庭内容了,因此,60日后法院就会开始审理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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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送达被告不出庭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告送达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可以在报纸或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温馨提示:
缺席审判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不能缺席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有下列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能怎么计算期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
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
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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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公告送达开庭时间
公告送达成功后,一般六十日之后开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公告是送达的时间是60日。在法院公告送达60日后之后,就视为已经送达成功。送达成功后,当事人就已经知道开庭的时间以及其他开庭内容了,因此,60日后法院就会开始审理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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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该怎么计算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
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
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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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时间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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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被告不出庭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公告送达被告不出庭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可以在报纸或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温馨提示:
缺席审判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不能缺席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有下列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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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开庭是多长时间
公告送达成功后,一般六十日之后开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公告是送达的时间是60日。在法院公告送达60日后之后,就视为已经送达成功。送达成功后,当事人就已经知道开庭的时间以及其他开庭内容了,因此,60日后法院就会开始审理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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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应该怎么计算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告送达应该怎么计算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如何计算期限
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
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应该如何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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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证送达的基本信息
实施公证送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这会造成案件难以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结案的局面;采用一般的留置送达方法,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执法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上述3种常用的送达方式都不能较好地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公证送达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送达执法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必经步骤,是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执法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前面讲过,公证送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签收了执法文书的事实。因此,公证送达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意义就在于使执法文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为下一步执法奠定扎实的基础,所以,公证送达符合《公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证范围。
公证送达实际上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既然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那么,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字作证同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人身份的要求,即只要证人与执法机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等都可以作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留置送达是可由公安干警、群众或基层组织等作为证人做证,而公证送达是由公证人员作为证人作证,二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证人身份不同而己,因此,公证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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