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房产协议公证费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政府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公证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公证费具体的收取情况
(1)《公证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2)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用。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
第三十二条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四十七条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用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2)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
(3)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用酌情退还。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证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婚前房产协议等的公证请求被公证处受理之后,不管后期公证申请人是否撤回请求,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公证费。但如果是公证处发现自己不具有公证资格等的原因退回公证请求后,需要将公证费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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