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财产分配异议如何提出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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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分配异议之诉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受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异议。财产分配异议提出的主体是多个债权人或多个执行人并存的情况下对分配方案不满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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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法律规定财产分配异议如何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和种类

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案件中,根据法院裁定结果不同,会形成两种不同的诉(也即不同的案由、诉讼参与人诉讼请求),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此外,在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可能会形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该诉讼中,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同时应视被执行人的态度确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所主张实体权利时)或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所主张实体权利时)。

(1)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诉讼参与人:原告为案外人,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作为第三人);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此外,亦可在诉请中请求判令确认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执行申请人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该诉讼中,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同时应视被执行人的态度确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时)或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时)。

(1)案由: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2)诉讼参与人:原告为执行申请人,被告为案外人、被执行人(或作为第三人);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许可对执行标的予以执行。

(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此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511条和51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在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亦可形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该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按照案由分可以分为执行行为异议之诉以及执行标的异议之诉。财产分配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中的一种。执行异议按照提起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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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法定同财产制又分为: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在法定财产中,欧洲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主要以德国、法国、瑞士为代表。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结婚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这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况又有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婚后财产。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婚后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在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主要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而美国由于不同的州规定不同,两种制度都有存在。
原则:约定大于法定 护弱者利益
总的来说,国外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公平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大多数国家奉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夫妻双方有权依法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如无约定,才使用法定财产制。目前,婚前财产协议在国外非常普遍,结婚时“把丑话说在前头”,万一真的离婚了,分家时照着协议按图索骥,更有效率,也避免了异议。
国外夫妻财产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十分注意对经济能力较弱的夫妻一方(往往是妻方)予以特别保护。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在民法进入了一个“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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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
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的,应当从所在省市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水平,比照同类情况办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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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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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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