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离婚财产少分不分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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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在离婚期间或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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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哪些情况下离婚财产少分不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确有少分财产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现实中,仅仅是通过微信或其他网络工具与其它异性发生暧昧行为、偶然或偶发性的有一夜 情的发生,这种情形是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持续、较稳定地共同居住,通俗的说法就是偶尔、次把次的出轨必然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张损害赔偿的条件。

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所以,即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离婚考量的一个元素,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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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致:___________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我司的支持与信任,为了加速公司资金周转,现我公司财务部正在对应收帐款进行清理。
经查,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贵司尚欠我司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_____元)未支付,已开发票金额:_____元整(:_____元)。
经过双方协商,结合贵公司的资金周转状况,贵公司承诺按如下方案付清所欠货款:
一、款项分三批次付款,第一批款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_____元)
二、第二批款项在_____年月_____前付清,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三、第三批款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_____元)_____
(盖章)(盖章确认)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付款承诺函范文
(2)
编号:__________
承诺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
为双方的合作及时快捷,服务于市场,在公平、诚实、信任的基础上,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按约定内容填写经销商订货单(合同),签字盖章后,用传真将订货单(合同)或用邮件将订货单(合同)扫描件发给AA有限公司要求供货,AA有限公司供货时双方订货单(合同)成立生效,承诺人按订货单(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二、承诺人明确如下地址、电话、手机、传真、邮箱等发出的订货单(合同)是自己的要约或承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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