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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与第三人约定,代垫出资后抽回出资,但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以其自有财产或者抽逃出资所得款偿还第三人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使以后发起人有抽回出资的行为,第三人也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若是没有,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代垫出资后抽回垫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抽逃出资构成要件
1、该股东为发起人
2、双方事先有合意明确约定代垫出资后抽回垫资
(1)必须事先有抽回出资的合意,即有共同过错,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2)若无抽回出资的合意,第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仅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3、发起人已经依照约定抽回出资后偿还给了第三人
(1)如果发起人已经抽回出资,但是没有偿还第三人,则第三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发起人已经抽回出资,但是没有全额偿还第三人,则第三人只需要在已偿还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在抽回出资后未能补足出资
(1)若发起人能补足出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2)发起人先抽回后补足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三、垫资出资抽逃的法律责任
1、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 责任、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与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垫资出资抽逃出资将有发起人来承担对公司的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责任,以及由于抽资造成的公司问题的责任,如涉及的法律问题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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