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教科书是汇编作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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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科书是汇编作品,因为教科书也是把相应的文章汇集到一起,是符合汇编作品的法律特征的。在编撰教科书的时候,教科书的编撰者也不能侵犯到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不管是使用哪一篇文章都得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并且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根据规定教科书是汇编作品吗

一、根据规定教科书是汇编作品吗?

教课书是属于汇编作品的, 因为教课书里面的各种知识也是从各个作品当中提取出片段来完成的,所以也属于汇编作品。

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二、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汇编作品本身就是把相同领域内的相关作品编辑在一起,虽然汇编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可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就把作品给汇编进去了的话,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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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择和编排构成了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而不仅仅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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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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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现在是个作家,已经加入某个行业写文章了,现在单位给提出要求,需要去汇编作品的,价格稿酬需要去考虑具体的,那么汇编作品付酬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我们的文学作品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付酬标准,下面,商标先生将这几种情况分别跟大家说一下。
第一种,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原创作品的版税为3%~10%,演绎作品的版税为1%~7%。
第二种,采用基本稿酬方式支付报酬的,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 - 300元,改编作品为每千字20~100元,汇编作品为每千字10 ~ 20元,翻译作品为每干字50~200元。
第三种,采用印数稿酬方式支付报酬的,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四种,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特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在这里,商标先生想跟大家说一声,我们的文学作品的收取的费用真的不多,我呼吁大家在看网络文学的作品的时候一定要去看正版,因为我们的这些作者写一篇文章要耗费很大的精力,我也呼吁作家及时将自己的文学作品申请版权保护,这样一旦出现了盗版,我们可以第一时间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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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编作品归属的规定有哪些
  
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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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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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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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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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侵权如何处理
  
二、汇编作品侵权相关案例
  195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语言所,前身为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开始编纂《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发行。1988年,语言所完成了对《现代汉语词典》的增补,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现代汉语补编》(简称《补编》)。1992年,由王同亿主编、海南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1993年,语言所和商务印书馆向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大量抄袭了《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销毁侵权词典的印刷版和库存本,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并向两原告支付著作权损害赔偿金和专有出版权损害赔偿金分别为20万元和52万元。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则辩称:原告所指控被告的抄袭行为主要是针对词典的义项,而义项属于社会共享的词语材料,语言所对这些义项的收集和记录不属于创作,而且语言所只对《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享有整体著作权,而对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一个个义项不享有著作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三、汇编作品侵权案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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