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有没有时间法律上对借款有什么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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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上有没有写明时间直接影响到借条的诉讼时效,在书写借条时一定要记得写明时间并且写明借期,这样在主张权利的时候时间是明确的,可以推算出借款有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对方是能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的。
借条有没有时间法律上对借款有什么影响

一般人所谓的借条的时间在法律上指的就是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 借条本身的效力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而诉讼时效是指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一旦借条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将会丧失胜诉权

因此,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需要看债权债务人双方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日期次日起算计三年,如果债权人在这三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年过后再提起诉讼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假如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债务人认可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其中,提起诉讼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组织请求保护; 主张权利包括你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方式包括短信通知、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

债务人承认,是指债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债权人作出愿意继续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其意味着对债权人权利存在的认可。这一认可行为,使当事人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稳定、明确。债务人除直接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外,如果明确承认自己的义务、请求延期给付、分期履行或者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作出部分履行承诺或者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行为,这些行为只要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就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所以,向别人借钱后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之人,只要有以上任何一种行为,权利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条应当包括必要的内容,比如姓名、借款的金额、利息如何计算、还款时间、罚金、借款日期等等,如果没有写明时间会比较麻烦,因为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是从还款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写明时间,那么只能计算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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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2]
“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 (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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