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的形式。对借条质证,可以对借条的形式进行质证,正常的借条需要有名称、当事人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和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借据。
2、借条的内容。借条直接反映借贷的事实,借款的金额,约定的利息和还款时间,如果诉讼请求与之违背就可以主张。比如,约定了还款时间而超出诉讼时效。
3、借条的真实性。借条应该为原始的书面证据,任何经过篡改、涂抹都应当判定无效。同时借条应反映双方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便是无效的。
4、借条的合法性。违背国家法律和常理,当事人在被胁迫和欺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是无效的,这个规定自然适用于借条。
5、关联性的违背。借条显然违背其他客观存在的事实,通过其他客观、真实的事实和证据,反向证明借条的虚假和无效。比如通过鉴定,证明借条非被告所写等等。
6、被告不在场的质证。如果原告不在场,现有证据真实、可靠,法院可以根据被告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但是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质疑,可以中止审理,待被告到庭后在进行判断。
二、债务纠纷的举证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借条的质证问题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因为每一起债务纠纷的案情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如果自己不知道该怎么质证,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状副本以后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根据实际情况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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