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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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提出复议请求之前已经提出了行政诉讼的请求、且请求被受理,或者是之前向其他的复议机关提出了复议的请求等。此外,以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的调解提出的复议请求,也有可能并不被受理。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生态环境行政复议的请求不会被受理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2)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并非所有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都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由于复议请求被受理后,存在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情形。和解后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2、生态环境行政复议的请求可能会被受理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5)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久?

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是60日,最长不得超过90日,具体的复议期限规定如下: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公民、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可能会被受理,也有可能并不会被受理。想要提出复议请求的公民、单位可以通过查看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情况,判断自己的情形是否满足法定复议会被受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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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在以上范围的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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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因触犯了环境保护法被行政拘留,请问哪些情形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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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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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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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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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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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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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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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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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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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②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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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区别对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点。
(3)审理方式
(4)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事项。
4、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限期履行
③决定撤销
决定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查找
(4)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5、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发生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满,尚未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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