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置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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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置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的规定,不管事故的双方的当事人是自行车与机动车、还是自行车与自行车、亦或者是自行车与行人,如果有有证据证明驾驶自行车的人违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则驾驶自行车者就有可能是事故的当事人。

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置依据是什么?

一、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置依据是什么?

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置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是由动车装驱动或者牵引的,而自行车是靠人力驱动的,所以自行车是属于非机动车,而不是自动车。故此自行车(非机动车)的事故处置规定具体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行车等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区别

1、机动车是指以动车装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这里所说的动力装置是指以机械、电力等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力的车辆。

“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不能上道路就不参与道路交通的运行,也就自然排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对象之外。

另外,在车辆的功能上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能列举的,这些功能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也就不具有上道路行驶的主体资格,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对象。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关于非机动车的范围的划定与机动车的范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车辆的驱动来源是人力或畜力。

人力驱动是指以人身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自行车、自行三轮车、手推车等。

畜力驱动是指靠牲畜的牵引所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马车、牛车、骡车、驴车等。

另外,那些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划入非机动车的范围。

4、从严格意义上讲,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标准,是以是否以机械动力作为车辆的驱动车来划分的。

将那些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定为非机动车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的道路交通的设计一般遵循人车分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原则。理由是尽量做到各行其道。这也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机动车道是专供那些设计时速高的车辆行驶的。特别是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车辆性能良好、设计时速高的车辆不断大量涌现,对道路的通行状况,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而那些虽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由于其设计时速低,质量小,不能够在机动车道上实际相对较高速度的行驶。并且如果允许它们驶入机动车道行驶,还将会影响其他机动车辆的相对高速度的行驶。那样将会大大降低道路的高效能利用,同时也就会造成道路的浪费。

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若经过核实之后,发现事故当事人分别是机动车、自行车,那么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驾驶自行车的一方有过错,那么就由驾驶机动车的一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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