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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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起诉状就需要写上原告还有被告所有的身份信息、以及还有诉讼的请求、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再者就需要写上法院的名称和原告人的名字;在提交起诉状时就需要把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环境保护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环境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也较广泛,包括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例如,环保、海洋、港务、渔政渔港、交通、水利、铁道、民航、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如果要提起的话,就需要先写起诉状来获得法院的受理,一般在写时就要注明清楚诉讼的请求、以及提起诉讼时存在的事实与理由,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依法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只要给出了判决结果之后就需要履行该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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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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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律师您好!我今年遇到了环境污染的问题,自己处理不了,就准备上诉了,所以想了解一下环境污染上诉状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一审共同原告:
支持起诉单位:
支持起诉单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
1、判决三被上诉人消除其污染行为对原厂址范围及周边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三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
2、判决三被上诉人对其污染土壤、地下水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判决三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支出的和必须支出的一审、二审差旅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案件受理费等必要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三被上诉人均系化工生产企业,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即常隆地块)。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三被上诉人对原厂址范围及周边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影响。后,三被上诉人于本案一审诉前均已搬迁。
2009年至2010年间,案涉地块由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协议收储并实际交付。后,常州政府部门于2011年开始对案涉地块组织开展环境修复工作。至2016年1月,常隆地块的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因故无法继续进行,污染地块尚未得到全部修复,另,地下水修复工程亦未开展。此后,常州政府部门组织编制了污染场地防控技术方案、环境监控实施方案等。
基于以上事实,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在证据、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严重疏漏及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
(一)“已对地块局部开展修复工作”并不等于“地块整体的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
根据一审认定(焦点二部分),据常州市政府对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结果表明,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对外界环境的威胁已经初步得到控制。上诉人认为此项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1、首先,一审中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常州市政府对案涉地块及周边区域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气等环境质量指标进行过检测,且已全部达标。
2、不可否认,至一审审理期间,常州政府部门已对案涉地块的局部(一期过程)开展初步修复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地块整体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至2015年12月底,因修复过程中次生的空气异味对案涉地块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故修复工程停止,一期修复工程剩余5%的污染土壤未修复,地下水修复工作“亦未开展”。后,常州市政府开展应急措施,并将原污染土壤异位-资源化+局部隔离的修复方案,调整为“整体覆土封盖”的修复方案。
上诉人认为:案涉地块环境修复工程共分两期,涉及的污染的土壤面积7万余平方米,地下水面积高达“21.7万平方米”。对此,若要认定污染危害已初步控制,在施工面积上,至少应是已大面积开展,而非“局部开展”。在施工程度上,均已开始深入修复(如土壤淋洗、地下水生物修复),而非仅为“土方清挖”。
据查,截止一审期间,案涉地块仅是一期区域的土方清挖完成了95%,但需注意,取走后的污染土壤仅为物理空间的转移,其对外部环境的危害并未消除。
试问:在未对土壤的污染物质进行消解/隔离,同时,对污染地下水没有进行任何修复工作的情况下,上述污染物质对外界环境的威胁是如何自动消除的?又是如何被得以控制的?一审如此认定,无论依日常逻辑,还是科学角度均无法说通。
3、故在如此情况下,仅能认定为“案涉地块的局部已开展了修复工作”。然,一审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即认定“案涉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对外界环境的威胁已经初步得到控制”,此项认定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存在明显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一审认为本案存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下称“土壤防治工作意见”)第(八)项中所述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1、本案中并无“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的情形
经一审查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系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另查,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则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即,三被上诉人均是合法延续至今,并无终止情形发生。然,一审法院却认定本案存在“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的情形,故,此项事实明显认定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第
八、第
九、第十条规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污染环境属于侵权行为,对之应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属于企业债务范围,故据前述规定,案涉地块的土壤修复责任亦应由改制后的企业,即三被上诉人承担。
我是做环境工作的,现在遇到了一些问题要起诉了,想了解一下污染环境上诉状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一审共同原告:
支持起诉单位:(又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支持起诉单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
1、判决三被上诉人消除其污染行为对原厂址范围及周边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三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
2、判决三被上诉人对其污染土壤、地下水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判决三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支出的和必须支出的一审、二审差旅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案件受理费等必要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三被上诉人均系化工生产企业,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即常隆地块)。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三被上诉人对原厂址范围及周边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影响。后,三被上诉人于本案一审诉前均已搬迁。
2009年至2010年间,案涉地块由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协议收储并实际交付。后,常州政府部门于2011年开始对案涉地块组织开展环境修复工作。至2016年1月,常隆地块的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因故无法继续进行,污染地块尚未得到全部修复,另,地下水修复工程亦未开展。此后,常州政府部门组织编制了污染场地防控技术方案、环境监控实施方案等。
基于以上事实,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在证据、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严重疏漏及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
(一)“已对地块局部开展修复工作”并不等于“地块整体的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
根据一审认定(焦点二部分),据常州市政府对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结果表明,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对外界环境的威胁已经初步得到控制。上诉人认为此项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1、首先,一审中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常州市政府对案涉地块及周边区域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气等环境质量指标进行过检测,且已全部达标。
2、不可否认,至一审审理期间,常州政府部门已对案涉地块的局部(一期过程)开展初步修复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地块整体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至2015年12月底,因修复过程中次生的空气异味对案涉地块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故修复工程停止,一期修复工程剩余5%的污染土壤未修复,地下水修复工作“亦未开展”。后,常州市政府开展应急措施,并将原污染土壤异位-资源化+局部隔离的修复方案,调整为“整体覆土封盖”的修复方案。
上诉人认为:案涉地块环境修复工程共分两期,涉及的污染的土壤面积7万余平方米,地下水面积高达“21.7万平方米”。对此,若要认定污染危害已初步控制,在施工面积上,至少应是已大面积开展,而非“局部开展”。在施工程度上,均已开始深入修复(如土壤淋洗、地下水生物修复),而非仅为“土方清挖”。
据查,截止一审期间,案涉地块仅是一期区域的土方清挖完成了95%,但需注意,取走后的污染土壤仅为物理空间的转移,其对外部环境的危害并未消除。
试问:在未对土壤的污染物质进行消解/隔离,同时,对污染地下水没有进行任何修复工作的情况下,上述污染物质对外界环境的威胁是如何自动消除的?又是如何被得以控制的?一审如此认定,无论依日常逻辑,还是科学角度均无法说通。
3、故在如此情况下,仅能认定为“案涉地块的局部已开展了修复工作”。然,一审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即认定“案涉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对外界环境的威胁已经初步得到控制”,此项认定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存在明显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一审认为本案存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下称“土壤防治工作意见”)第(八)项中所述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1、本案中并无“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的情形
经一审查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系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另查,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则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即,三被上诉人均是合法延续至今,并无终止情形发生。然,一审法院却认定本案存在“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的情形,故,此项事实明显认定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第
八、第
九、第十条规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污染环境属于侵权行为,对之应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属于企业债务范围,故据前述规定,案涉地块的土壤修复责任亦应由改制后的企业,即三被上诉人承担。
2、本案中不存在“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
虽然三被上诉人历史上均存在过改制情况,但过程中并无终止情形,延续至今,本案的责任主体可谓具体、明确。一审判决(第10页)亦非常具体、明确的认定了三被上诉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对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污染。故,本案中根本不存在“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
3、本案中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情形
经查,三被上诉人与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签订有土地收储协议,因此二者之间是土地储备法律关系,但此收储行为不能认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规定,土地收储与土地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一审法院错将“土地收储”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混淆了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此项亦属事实认定错误。
即使案涉土地被政府部门收储,原土地使用权人仍应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不应因土地(本案亦为被侵害的客体)的权属已转至政府,环境修复责任亦即随之转移。事实上,三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中也未约定将原土地的环境污染责任转由收储方承担。故,案涉土地被收储后,三被上诉人对其污染土地后修复治理责任并未免除,无理由,亦无依据将该责任转移给政府承担。
(三)本案中,政府部门不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一审所作“三被告并无可能取代政府实施环境修复行为”之认定是错误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政府部门可以代替污染者成为环境修复的责任方,“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使本案的政府部门对案涉地块进行了修复工作,但其仅是履行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而已,并非是完全代替了污染主体而成为了环境修复的责任方。
依前述分析,本案中不存在土壤防治工作意见第(八)项所述相应情形,环境修复责任应由三被上诉人承担。现,三被上诉人均仍正常存续,故应主动(也有能力)共同承担、或与政府共同实施环境修复行为,不存在“无可能取代政府实施环境修复行为”的情形。故,一审所作该项认定是错误的。
(四)在案涉地块尚未得到修复的情况下,仅依据目前的修复工作量及所作防控方案,不能认定“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依据严重不足
1、经查,案涉地块仅在局部开展了修复工作,对污染的地下水尚未采取任何修复和风险防控措施。对于后续大量且长期的修复工作,其质量的优劣及能否顺利开展仍受到包括资金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能否完全修复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另经查,2016 年1月,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需要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案调整报告》(下称“土壤修复方案调整报告”),调整后的修复方案是“覆土封盖”方案,故需长期控制污染物的暴露风险,同时,其验收工作亦是需要长期的、若干次的监测来验证。然而,土壤修复方案调整工程的验收监测仅在次月,即2月份就完成采集分析检测,并随即于2月15日就通过了专家评审,同时,专家验收意见中亦未提及后续需要做长期监测。
另需注意的是,在2016年月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环境监控实施方案》(下称“监控实施方案”)也确定有对常隆地块内及周边环境需开展“五年环境监控计划”。进一步说明该《土壤修复方案调整报告》之调整工程的验收工作存在着严重瑕疵,不能保证该调整方案的充分科学性,其安全性及可行性均有待考察。故,即便实施此方案也难以确保后续环境修复工作的质量及修复效果。
2、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通过预防并制裁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而使环境公益免于(不再继续)遭受损害,以及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前者彰显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后者体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功能。
上诉人一审诉求三被上诉人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原厂址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的影响,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向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中,常州政府部门对案涉地块已开展修复工作,但却未让曾经的污染者,本案三被上诉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公益诉讼的制裁目的未得任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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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大学同学,毕业后就干环保类的货,现在遇到了一件案子,我想问问对于环境污染案件二审刑事上诉状范文 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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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上就是你咨询的环境污染案件二审刑事上诉状范文的回答,
什么是环境保护,公民有权利保护环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保护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的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中,除了依法享受权利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二是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等。比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妨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更不得以暴力手段抗拒。再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限行等措施,任何个人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 四是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6月5日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提出公民要践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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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规范
[律师回复]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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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协议书范文?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2014 年2月25日早晨乙方在生产了钢筋之后将生产剩余的有毒有害废水排入甲方所在地的河道中,导致甲方饲养的牲畜(牛100头,羊56头)出现不同程度的 损失,其中致死的牲畜共计37头。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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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上诉人的基本信息;上诉人对于案件的相关上诉理由;请求法院对上诉人使用缓刑;请求理由;受理法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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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解释环境保护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制度。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课税对象。从大的分类讲,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具体讲,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而是只对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
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

三,计税依据方面,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有顺序:
1.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
2.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
3.环保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环保部已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两个办法。

四,税额标准方面,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不低于
1.2元和
1.4元;同时,鼓励地方上调收费标准,但没有规定上限。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提高了收费标准,比如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到9倍。《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二档减排税收减免: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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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妹妹未婚先孕现在孩子跟着男方生活,朋友的妹妹想要自己带孩子,变更监护权人起诉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监护。
  由于小孩系女孩,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慢慢地长大,×××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监护权,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监护人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以上就是关于变更监护权人起诉状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民事诉讼状范文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民事诉讼状范文怎么写 一、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两项结构内容,即标题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标题 经济纠纷状的标题是这种诉讼文书的特定名称,一般应根据经济纠纷案件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比如内容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标题则应写明“经济合同纠纷状”。但在写作实践中,多以“经济纠纷状”或“经济状”为标题,有的则以“状”直接代替标题。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 在这一结构项目栏内,要分别写明上述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如果上述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有时有些状的当事人除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还可能牵涉到第三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状中还应写明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也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正文 经济纠纷状的正文主要包括 ①请求事项(或诉讼请求)、 ②事实和理由等两项结构内容。 有的状稍有不同,其正文是由案由、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等三项结构内容构成,而且请求事项是置于事实和理由之后。因前者使用较为普遍,所以这里仅就前者的正文结构方式作具体介绍。 1、请求事项,或称诉讼请求。 它是原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提出的依法解决有关经济权益争议或侵权赔偿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原告人请求解决的具体事项。因经济纠纷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因此不同状的请求事项也是因事而异的。有的诉请变更合同,有的诉请归还产权,有的诉请偿还拖欠货款,有的诉请赔付违约金,有的诉请赔偿其他损失,等等。有的请求事项可能不止一项,若有两项以上的,还应一一分项列出。 2、事实和理由。 这是经济纠纷状的正文,也是核心部分。这一部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所以它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事实方面,重在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发生经济纠纷的原因、经过和争执的焦点等交代清楚,让人明白案件的来龙去脉及症结所在,为阐述理由打下基础。陈述事实之后,便进行说理。说理时,要注熏分析有关事实和证据,以证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可靠的。同时,还要通过分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证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再引用恰当的法律条文,说明的法律依据,就可以使整个论证过程顺理成章,严谨周密,理由充分,并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 三、尾部 经济纠纷状的尾部,主要包括致送、署名及日期、附项等三项内容。 1、致送。 这一项目内容要表明该状送呈的对象,即送呈哪一级审理,就标明哪一级的名称。一般用“此致”“×× ××人民”的形式标出。选择送呈对象时,必须注意选择对当事人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否则,选择不准,写得不对,不仅会给错送的人民造成麻烦,而且也会使自己的耗时费力,甚至会贻误时机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结。 2、署名及日期。 原告署名应在经济纠纷状尾部的右下方。原告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署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在单位名称之下再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一般用“具状人(或原告):×× ×(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的形式署出。日期应写在署名之下,一般应是状递交于人民的日期。年月日必须写全,不得任意缩略。 原告的状如果是请律师代写的,则应在尾部年月Et的下一行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或“代书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字样,以示负责。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经济纠纷打官司流程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经济纠纷的成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经济纠纷状的注意事项 1、提出请求事实要具体、全面,不得笼统或含糊不清。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2、诉讼理由要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明确清楚的事实基础之上,说清楚案件事实与理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备。 3、注意人称的一致性。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叙述的人称要前后一致,如用第三人称时就要称原告与被告。 4、语言做到准确、严谨,表述富有逻辑性。
我被告污染环境罪,现在准备做无罪辩护,想了解一下污染环境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有没有范文参考?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主张的案件事实及指控被告人吴自荣构成的刑事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赋予律师的辩护职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事实提出以下对被告人吴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2013年9月2日污水直排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吴主观上乃为管理上的过失,可予从轻处罚。
(一)关于本案中的“暗管”原始铺设被告人吴自荣不知情,知道存在该暗管后知悉的用途为排涝等正常用途。
根据被告人吴的案件供述,在其接管该污水处理站之前,该埋设排污暗管被告人并不知情,其知道该污水处理站埋设有排污暗管时,其得到的信息是,该暗管的用途为排涝等应急之途。关于以上两点事实,被告人吴自荣的供述与被告人吴的供述是一致的,并得到作为该污水处理站原管理人的证人伍自梅证言的印证。
(一) 对于本案2013年9月2日污水直排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吴乃出于管理上的过失。
2013年8月10号左右,被告人吴接到被告人吴反映,污水处理站的连接调节池和生化池的提升泵的管子发生堵塞,提升泵马达发生故障,其答复被告人吴林法将就使用的主要主观状态为9月
15日前三家皮革制品厂就需关停,当前三家厂家产量不大,产生的 污水数量不多, 按其判断该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 (沉淀池) 可以容纳, 不至于产于大的污水排放后果。
发生本案 2013年 9月 2日污水直排事件前后,被告人吴主观认识上以及客观上该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尚有容量, 其主观上并不能 明确认知需要进行污水直排以及污水直排的范围。 被告人吴通过暗管排放污水前后也未告知被告人吴, 其没有直接授意行为。 被 告人吴授意内容为, 污水先排于调节池, 放至于被告人吴主观上是否许可被告人李法通过暗管直接排放污水, 本案排污行为被 当场发现,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之内。对于本案这起排污行为,不存 在被告人吴授意的事实。 对于该起排污行为本辩护人以为其责任 根据是管理职责更为恰如其分。
二、 本案污水直排事件, 因环保管理部门及时发现纠正, 控制了 环境危害后果的未进一步发生。
2013年 8月 20日左右,被告人吴法向吴反映,连接调节 池和生化池的提升泵的管道发生堵塞, 提升泵故障, 被告人吴告 知其将就使用, 先将污水放入调节池, 至 9月 2日发生污水直排事件, 因环保管理部门及时发现、 并且有效制止, 案件危害后果得到了及时 控制。
三、 被告人吴本与本案污水处理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管理责 任关系, 为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代管责任。 并且被告人吴自荣其在代 管期间, 该污水处理站的正常污水处理工作, 从事实情况来讲, 其存 在积极作用。
本案证据表明, 该污水处理站由原查建立, 负责处理包括被告人吴自荣经营的皮业厂等四家企业的生产废水处理, 被告人 对该污水处理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环保部门的要 求及其它三家厂家的意见, 委托被告人吴代管该污水处理站的运 转, 根据本案证据, 且表明被告人吴的代管行为是无偿的。 因此, 该污水处理站在其代管期间的运转, 对减少四家企业废水排放给当地 环境造成损害是有正面和积极意义的。
本案证据表明, 被告人吴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吴林法的供述 能基本一致, 与本案证人证言印证一致, 被告人吴的行为符合坦 白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并且被告人愿主动缴纳罚金, 亦进一 步反映了其诚恳的认罪态度。 通过本案经历, 相信被告人一定能深刻 吸取深刻教训, 认识到自身的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以对法律敬畏 的态度做守法公民。
鉴于本案上述量刑情节, 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吴自 荣量刑予以从轻考虑。
从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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