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之后司法解释怎么办?
在《民法典》实行之后司法解释之中若是存在与《民法典》相悖的内容,归于无效,且需要以新法的规定为准。也即《民法典》的实行,并不必然导致司法解释无效,这是由于在《民法典》之中,并没有明确注明废止相关司法解释,而是会废止以下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之中关于家庭编有变更的内容
1、婚姻关系
①无效婚姻:取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③增加了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⑤家庭付出补偿取消分别所有的限制;
⑥增加“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
⑦增加收养或者解除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继承问题
①完善遗产范围的规定;
②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情形增加“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③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④遗嘱人以不同形式订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⑤扩大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⑥增加遗产收归国家所有的用途。
随着《民法典》的实行,采取公证方式订立的遗嘱并不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公民若是想要采取协议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也不能在首次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请求的时候就结束婚姻关系,这是由于新法增设了“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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